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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报4月24日讯] 食品安全:生产销售毒害食品将处20倍罚款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4月28日      
食品安全:生产销售毒害食品将处20倍罚款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 广泛征求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审议

沙坪坝区工商分局对市场和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记者 龙在全 摄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三个层面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有关通知中指出,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5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希望社会各界群众就食品安全法草案充分发表意见。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可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

    根据有关安排,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将“常态化”

    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日前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布法律草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一般都在中国人大网站上予以公布;二是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同时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中国人大网站上公布。

    公布法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是常委会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委员长会议的上述决定,标志着常委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将进入“常态化”。新华社

    草案内容

    食品召回制写入法律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11项行为被明确禁止

    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草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

    产销毒害食品将重罚

    对于产销毒害食品,草案从第七十八条到第九十四条,共用了17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食品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界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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