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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7年8月10日      

渝工商办发〔2007〕86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了落实市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的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精神,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部分区县探索的实践经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一般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农民自愿;

      (二)不改变土地用途;

      (三)公司营业期限不超过入股农民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四)选择的产业项目前景良好;

      (五)有龙头企业参与;

      (六)有能人带头领办;

      (七)区县政府支持;

      (八)用作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经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把握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形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目前仅限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是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可以兼营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农机具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广告经营等业务,也可以因地制宜地从事农业观光旅游、果蔬采摘等适宜发展当地农村经济的其他经营活动。
     
      2.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股东。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

      1.实际出资的农民超过50人的,根据股东自愿,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村民委员会代行股东共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参加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投票表决权、董事或监事的提名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诉讼权等),“委托持股协议”或“委托书”应当载明上述权利义务问题,登记机关应对有关协议或委托书的签订(制订)进行指导,但在登记时,有关协议或委托书不作为登记申请材料收取。

      2.实际出资的农民超过50人的,根据股东自愿,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实行信托持股,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机构,也可以是本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采取信托持股方式的,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信托持股合同”,登记机关将受托人登记为公司股东。

      (四)注册资本。

      1.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目的”应当明确为股权投资,全体股东应当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2.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和全体股东签署的“评估确认书”。截至登记申请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不得超过1年,《验资证明》的“验资基准日”不得超过90日。

      3.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房屋、汽车等其他需要办理财产权过户的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选择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方式申请公司登记。

      4.登记机关在核定公司注册资本时,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栏目加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

      5.股东以所分配的利润或者其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置换其已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机关应予支持,并指导其办理出资形式变更登记。

      (五)财产权过户。

      1.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应当在登记前完善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

      2.以其他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其财产权转移手续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机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3至13人组成。实际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公司监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监事会中的农民或者农民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七)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由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的到期日由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各股东用于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一致的,以最短期限为准。

      (八)公司章程。根据实际情况,此类公司的章程应当作出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农民股东的权益。

      1.法定代表人不是由农民或者农民代表担任的,除应当由董事会选举外,还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

      2.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除应当按《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比例表决通过外,还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

      3.公司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单项投资(不包括股权投资)达到公司资产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章程约定)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

      4.对公司股权转让作出约定。

      (九)股权转让。公司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东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不得向农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其股权。

      有特殊原因确需向农民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以货币、实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形式置换转让人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应同步申请办理股东、出资形式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登记时,公司应当提交变更出资形式的《验资证明》。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和顺序由公司章程约定,章程未约定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外投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公司,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不得作为股东或合伙人再投资设立其他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但可以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或作为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一)设立审批。公司应当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登记审查。在审查登记申请材料时,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尽到审慎和注意义务。

      1.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一般实行书式审查,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是否受理或者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在审查和受理阶段,登记机关收到有关的举报、反映或者发现申请人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查工作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查人员应当制作《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3.举报或者反映的内容涉及到强制农民入股等超出登记机关职能权限的情况的,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告给当地区县党委、政府,待党委、政府查明情况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规范登记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

      (一)把好登记准入关。各区县局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不得随意搞“变通”和“突破”,更不得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办理登记。

      (二)做好注册登记指导和引导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没有先例可循,各区县局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做好宣传指导、解释说服工作,引导申请人自愿遵守有关规定。经过宣传指导和解释说服,申请人仍不愿遵守有关规定或不能达到有关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登记。

      (三)加强调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件关乎国本和民生问题的大事,如何规范推进事关重大。各区县局在做好注册登记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研究、总结在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局也将适时召开座谈会或者现场办公会,总结经验,完善思路,细化措施,共同促进改革试点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地开展。

      (四)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在注册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各区县局不能独力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区县党委、政府和市局请示汇报。对手续完善的公司登记发照后,相关区县局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分别向区县党委、政府和市局进行报告。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市局企业登记管理处负责指导、解释。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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