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寿区工商分局工商事务提示告知书 |
|
|
|
尊敬的各位经营户: 欢迎您进入长寿区工商分局**工商所辖区从事经营活动,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工商所真诚地提醒您在经营活动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如果您办理了营业执照,祝贺您取得了合法的经营资格,您的经营活动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果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了使您经营活动能顺利开展,请您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我们也可根据您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 二、如果您所选择的经营项目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审批许可,请您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如果您是借他人名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请主动纠正。营业执照不可转借、出租、出让和涂改。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属个体经营户的,应当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到工商部门办理验照贴花手续;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属企业或公司的,请您在每年6月30日前到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如果您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请您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我们将热情为您服务。请您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实行亮照经营。 五、如果停业30天以上或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请您主动将营业执照交回工商部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 六、如果您设置了门头牌匾、发布广告,请及时办理广告登记。 七、在给您核定了管理费后,每月1—10日按时到工商所缴纳管理费是您法定义务(节假日顺延)。 八、如果不慎购进了假冒伪劣商品,在经营中出现了过期变质食品,请立即停止销售,将该商品从货柜(架)上撤下,并与我们联系。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您应尽的职业操守。 九、相关部门的依法检查可能给您带来不便,请您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十、如果您不慎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请及时纠正或主动向我们说明情况,如果未纠正被查获,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罚。 祝您及您的家人经营顺利、生意兴隆、家庭幸福!
长寿区工商分局违法经营举报电话:12315 4040578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