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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修订《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的解读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7年11月13日      
    一、修订的目的和意义。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新闻媒体广告监管,规范新闻媒体广告活动,促进新闻媒体广告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我市新闻媒体广告市场的不断扩大,新闻媒体广告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的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强烈。2005年以来,国家十一部委连续三年开展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活动,也一直将新闻媒体广告作为重点违法领域予以整治。面对这些新问题和新形势,作为新闻媒体广告的专项法规,《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监督管理的需要,亟待进行修改,主要表现在:适用的主体范围过窄,有关新闻媒体广告准则不完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审查员资格规范与行政许可法不符等。
     
从去年初开始,重庆市工商局积极投入对原《条例》修订的立法调研工作,大力推动该《条例》的修改完善。受市人大的委托,市工商局在总结我市近年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的实践和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参考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的广告整治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条例》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把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上升为法规,形成了法规修订草案。期间,多次召开了新闻媒体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法律界专家、媒体单位等参加的修订论证会,五易其稿后提交市人大审议。市人大于今年七月二审通过了该《条例》的修订案。
修订《条例》一是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消费信心的重要措施,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条例》的修订和施行必将对规范新闻媒体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

      (一)扩大《条例》适用主体范围。

      考虑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是新闻媒体广告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为全面规范新闻媒体广告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体现和保证《条例》调整主体的完整性,在《条例》总则第三条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媒体广告活动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对新闻媒体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均应遵守本条例”,将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纳入了《条例》规范。

      (二)完善新闻媒体广告准则。

      1.强化新闻媒体广告可识别性。由于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在大众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条例》重申了《广告法》关于新闻媒体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的强制性要求,并根据当前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形式变相为报道对象进行广告宣传的问题,增加了“新闻报道中不得标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详细地址、电话、电子信箱、互联网网址等联系方式”的禁止性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2.设立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广告规范条款,填补法律监管空白。随着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作为整治重点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广告违法率大幅下降,但是,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广告违法情况却日益突出,保健用品只是具有保健功能,却使用医疗用语,宣称具有治疗作用;消毒产品仅具有消毒杀菌功效,却使用药品混淆用语,宣称能治病祛疾;并且使用大量杜撰的患者名义和形象证明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并使得患者贻误治疗时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由于目前缺乏专门规范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广告的规范条款,导致工商部门在规范该类广告时,无章可循。因此,此次《条例》修订中,增设条款,明确规定,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做证明等,为该类产品广告设立了八项禁止性规定(第十七条)。

      (三)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惩罚力度,建立双罚制。

      新闻媒体单位违法发布广告,不但追究新闻媒体单位的责任,同时追究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四)落实对媒体履责的监管措施。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的新闻媒体广告时,有权查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档案材料、财务资料,可以责令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的广告。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拒绝查阅,或不执行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决定,或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五)明确新闻媒体广告费用的计算。

      新闻媒体广告费用难以确定的,依照该新闻媒体单位备案或公布的收费标准确定。未备案或公布的,比照同类媒体的收费标准确定(第四十三条)。

      三、关于特殊商品广告规范问题。

      鉴于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等特殊商品广告,国家已有具体法律法规规范,所以《条例》没有重复规定。但对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广告设置规范条款,是根据目前广告市场存在的问题,针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相关产品广告的明确规范,对这类产品广告的规范,我市在全国迈开了第一步。

      四、相关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刊播必须严格实行总编、台长负责制,由分管副总编审查签字后才能刊播,不得交由广告公司代行终审。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三)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四)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关于虚假违法广告咨询投诉。

      群众遇到有关虚假违法广告的咨询和投诉时,可以通过市政府公开信箱系统(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writemail.aspx?intorganizationid=123)和拨打12315进行咨询、投诉。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以贯彻实施新《条例》为契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集中整治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新闻媒体广告监测,强化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环节监管,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力度,实现广告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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