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黄涛
问:两年前,杨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结婚前,男方杨某给王某家送了两万元的彩礼。今年年初,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杨某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同意离婚的条件是:王某须全额返还其婚前赠送的彩礼。依据法律,杨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其婚前赠递的彩礼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杨某以结婚为条件赠送王某家的彩礼,王家已接受,双方已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且履行完毕,且二人已结婚多年。引起王某提请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有权利诉请离婚。杨某以王某同意返还其婚前赠送的彩礼为离婚条件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并不存在杨某因婚前赠送彩礼导致其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杨某要求王某返还其婚前赠送彩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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