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公证制度确立以来,其独特的司法预防职能和法律先导等作用,已经在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营造法治环境、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记者从我区公证处了解到,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其主要具备五项职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表现在:
——公证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预防性的法律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是公证的基本职能。公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适当干预、对民商事行为的规范,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和化解。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制度以其平衡价值取向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在保证社会主体民事权利平等实现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作出了巨大贡献。
——低成本和高效率是现代社会追求的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成功的预防胜于最好的救济”,设立公证制度这种预防性司法制度,本身就是在司法经济理念指引下进行的司法实践。
——公证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为社会提供证明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必须真实合法,是当事人社会信誉的可靠载体。这就决定了公证本身就是诚信的代表,公证制度是一个社会诚信的表征,是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具有极高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在社会诚信形成的过程中也能够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
——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是实现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公证在预防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还是传播法律知识、法治精神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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