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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审发[2006]8)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6年12月31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审发[2006]8)
2006-01-25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渝国税发〔2006〕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资料申报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份,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1份),由征收部门统一受理纳税申报。纳税资料经征收部门受理签字盖章后,将年度纳税申报表(1份)退还纳税人,剩余纳税资料由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处理、传递工作。

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关联企业年度情况报告表”(附件)。关联企业的认定,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征收部门经审核发现纳税资料存在问题,应向纳税人填制 “税务事项通知书”(格式见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告知需要更正或补充的事项,随同纳税资料一并退交企业申报(代理申报)人员,由纳税人补正后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报。

二、纳税人税款退抵

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代表签章”栏内明确多缴所得税款的处置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意见作相应处理;未明确处置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多缴税款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清算纳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消情形的,应在清算前办理当期生产经营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清算,就其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汇缴企业申报纳税

汇缴企业的成员企业应向征收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3份)和有关资料,经征收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1份(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留存、2份(纳税申报表)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1份留存,1份报送上一级企业。上一级企业也按成员企业的规定进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未经征收部门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不得汇总上报。

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将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纳税申报表汇总形成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将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一式3份)、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有关资料,报本级企业(本部)的征收部门,按前述规定完成本级汇总纳税申报。

汇缴企业将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一式2份)、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报本级企业(本部)的征收部门,经征收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1份(汇总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留存、1份(汇总纳税申报表)交与汇缴企业。

汇缴企业或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在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

凭征收部门签字盖章的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本部)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一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级企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本级企业(本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出具本级企业的下一级成员企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留存本级企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本级企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金额与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管理部门按本级汇总纳税申报表的金额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并按规定对少缴所得税款就地补税;不能按规定提供本级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管理部门不得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下一级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按税收法规核实其应税所得额,就地征税。

五、做好汇算清缴服务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的内容和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和特点,安排和布置好企业汇算清缴事前和事中的纳税服务工作。要依托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所在地等场所,利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公布各类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报批和备案项目具体要求、各种报送资料名称和具体格式等等,尽量减少纳税人的延报、错报、漏报行为,切实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主管税务机关要合理安排和引导纳税人分期分批完成汇算清缴工作,防止集中申报形成拥堵问题。

六、认真进行汇算清缴情况总结

各区县(市)国税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情况统计表报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总结报告(文件格式),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传,不再报纸质文件;税源报表和汇算情况统计表(电子格式),通过市局服务器上传至:SDSC\各区县(市)局目录\UP中,文件名分别为“×局×年度税源报表”、“×局×年度汇算情况统计表”(例:万州区局2005年度税源报表、万州区局2005年度汇算情况统计表),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各1份)。总结报告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纳税

服务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效果;企业所得税征管“六率”

情况和增减变动主要原因。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包括:按行业(税源报表口径)分类,结合重点税源企业,简要介绍纳税户数、优惠户数、利润、减免税额、应缴税额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包括:1.企业

盈亏变化对所得税收入影响,盈亏变化指盈利有税户、盈利无税户、亏损户的户数增减情况,相应的利润总额、弥补亏损总额、免税总额、亏损总额增减情况。2.企业纳税方式变化对所得税收入影响,纳税方式变化是指改变纳税方式(征管变监管、监管变征管、调整预缴比例)涉及企业户数、相应就地应缴税款增减情况。3.优惠政策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主要分析享受和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和应缴税款增减情况,特别是结合优惠政策调整分析影响情况。4.纳税调整对所得税收入影响,分析纳税调整净额变动对应缴税款增减的影响,特别是结合税前扣除主要指标和政策调整分析影响情况。5.其他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因素。

对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的各项重要原因,尽可能选择有代表性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作重点说明。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主要包括: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按照上级税务机关授权制定管理措施的情况;有无执行地方政府部门擅自出台税收政策的情况;执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主要包括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方法介绍、取得成效介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管理工作的建议。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市局补充意见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附件:关联企业年度情况报告表

附件:

关联企业 年度情况报告表

填报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元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关联关系内容

交易企业名称
交易项目
交易金额
定价或计费标准
定价或计费标准确定的依据和方法说明:

填表说明:1.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关联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

2.关联关系内容是指符合关联企业八项关系中的具体某项关系。

3.交易项目是指关联交易行为对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列举的具体收入和扣除项目。

4.交易金额是指具体关联交易行为影响企业本年度收入(扣除)的实际金额。

5.定价或计费标准是指交易项目涉及的具体货物、劳务、特许权、期间费用等的单价或费用收取(分摊)

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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