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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政策解答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7年9月27日      
  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定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2.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建立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有什么益处﹖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有以下益处:

  ⑴职工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计息。

  ⑵职工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⑶职工住房公积金免征利息税。

  ⑷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

  ⑸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⑹职工可以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4.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⑵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5.新设立的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6.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15%。

  7.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执行,职工工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月平均工资为: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

  8.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如何替职工开设公积金帐户﹖

  ⑴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重庆市公积金登记表》和《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

  ⑵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汇缴金额,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

  ⑶单位将填妥的《重庆市公积金登记表》、《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公章后,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给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印鉴卡二张,单位在印鉴卡上予留单位印鉴,一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留存,另一张由单位存档。

  ⑸上述二表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返回一份给单位自存,单位替职工开设公积金帐户即完成。

  9.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住房公积金实行政策性的利率政策。所谓政策性利率政策体现在住房公积金虽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但存储利率相对较低。具体为: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记息。之所以实行低利率政策,是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住房公积金,相对较低的存储利率,可以实行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从而提高职工住房自住能力。如果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与一般居民的存款利率相同,贷款利率也随之提高,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没有区别,就失去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10.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⑵离休、退休的;

  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⑷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⑸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⑹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⑺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

  ⑻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⑼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其中符合⑵、⑶、⑷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1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将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⑴购买小产权房(房屋的产权归属不完整)的;

  ⑵单位未按照住房公积金规定的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

  ⑶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12、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⑴购买商品房的职工,需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购房合同》,购房缴款凭据,本人身份证;

  ⑵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应出具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本人身份证;

  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还款证明材料;

  ⑷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本人身份证;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本人身份证;

  ⑹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的职工,应提供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签章认可的《重庆市职工调动报批表》、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或调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⑺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⑻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的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⑼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

  ⑽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未满两年的,其住房公积金进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由资金中心代为管理。

  ⑾患有心脏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慢性肾衰竭、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提供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本人身份证。

  13.职工购房时如何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自主住房,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可提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职工直系亲属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须提交与购房职工的关系证明材料;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支取从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办理一次,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支取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款额。

  14.住房公积金与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有什么关系﹖

  住房公积金是发放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连续缴存无欠缴的职工,购买已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立项准予发放″个贷″的项目楼盘时,可以申请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

  15.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为哪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无欠缴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时,可利用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的名额申请贷款(直系亲属指借款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参贷的直系亲属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债务)。

  16.申请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需具备哪些条件﹖

  ⑴购买自住住房,且签有经登记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⑵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30%或50%(二手房)的自有资金;

  ⑶购房时间在一年以内(以房产证申请贷款的,从购房日期到核发产权证的时间不超过两年),二手房房龄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5年;

  ⑷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

  17.申请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⑴填写真实、完善、准确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⑵借款人及配偶(参贷人)的身份证、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复印件);

  ⑶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⑷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复印件);

  ⑸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⑹借款人及配偶(参贷人)收入证明;

  ⑺银行个人还款账户;

  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18.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的申办程序是什么﹖

  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⑵已获批准的借款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手续。

  ⑶借款申请人同银行经办人员到产权交易所办理抵押登记后,银行按约定发放贷款。

  ⑷借款人从贷款发放次日起按时足额将每月还款金额存入个人还款帐户。

  19.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是多少﹖

  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⑵职工个人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有直系亲属参贷的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购房总额的70%(二手房不超过购房总额的50%,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⑶贷款利率以实际上帐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随国家的利率调整而调整。

  现行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含5年);4.77%;5年以上:5.22%。

  20.已获得职工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后如何办理提前还款﹖

  已获得住房抵押委托贷款的购房职工在正常还款一年之后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分部分提前还本和提前还清全部本息两种方式,提前还款应至少提前15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在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2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什么要记住房公积金帐?

  住房公积金帐是连续、系统地反映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记录。它除了能接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准确反映单位和职工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增减变化外,还便于单位内部工作的衔接。另外,由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用有关部门专门设计的帐页,对住房公积金单独记帐,进行专门管理,便于单位职工查询余额和办理相关业务。

  22.单位应记哪几种住房公积金帐﹖记帐凭证有哪些﹖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记《公积金单位帐》、《公积金个人分户帐》、《公积金单位月应缴额人数变更记录》三种帐。其记帐的凭证有《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公积金存款利息清单》等。

  23.什么叫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单位一次性缴存以前年度月份或本年度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称为公积金的汇缴。汇缴要求如下:

  ①由单位按月汇缴;

  ②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指定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24.单位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汇缴﹖

  单位按核对无误后的《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所列金额作为缴存额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并签发转帐支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指定银行办理首次汇缴。

  25.单位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汇缴后各月的汇缴﹖

  若单位当月汇缴住房公积金人员和金额与上月没有发生变动,只须按上月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人数及汇缴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若单位当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和金额与上月发生变动时。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同时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签发转帐支票,一并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打印出《公积金调出凭证》交单位二份,单位将调出凭证交一份给调出职工,作为职工到新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的调入凭据。

  26.单位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①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②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

      ③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出售后,而将原动用的住房公积金重新复缴时;

      ④职工错提住房公积金后需要复缴;

      ⑤职工工资增加或缴存比例上调未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时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在此列。

      27.单位如何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和《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将″汇″字划去)并据此签发转帐支票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

      28.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何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29.单位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变动的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对职工调出和调入引起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的,均应通过″公积金暂存部″进行记录和管理。″公积金暂存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了正确记录和反映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的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以及对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而专设的一个帐务科目。

      30.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暂存部”暂存期间是如何管理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暂存部″暂存期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代替职工原单位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支取等核算管理工作。

      31.职工如何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①电话查询:职工通过电话16899189根据语音提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②磁卡查询: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机上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32.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错误,如何办理更改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错误,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并填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缴交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更改手续。

      业务咨询电话:4024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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