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雷丽群 挪用预售商品房款;不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内容等11种行为将为禁止,这是我区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的又一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区的经济快速发展,房产市场日趋活跃,但不规范问题仍很突出,违规售房、虚假广告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产业健康发展,区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出台了系列措施,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的商品房,必须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以"放号"、发放"会员卡"或"VIP卡"等方式收取"定(订)金"、"诚意金"等具有预订性质的费用; (二)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五)以高额回报的许诺销售商品房; (六)将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农贸市场分零预售或者不按规定分零销售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农贸市场; (七)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或者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八)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九)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 (十)挪用预售商品房款; (十一)不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