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登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权利人应当以真实姓名或名称书面申请登记;二是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取得土地房屋权利时应共同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设定的土地房屋权属依法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例如最常见的夫妻共有房屋,如果夫妻没有一起将两人的姓名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登记在证书上的人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的转移、抵押、注销等登记。若另一方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这样规定,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与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区别开来,使当事人在办理转移、抵押等登记时不必再去证明自己未婚还是已婚、是否曾离婚、当前夫妻是否为实际的财产权利人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事项。
为充分保护当事合法权益,《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所以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抵押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继续有效。本条例施行前,隐名共有人未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的,条例施行后可按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共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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