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评选
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区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内强素质、外塑形象,鼓励物业服务项目争先创优,树立物业行业标杆、打造物业行业品牌,促进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综合考评,客观、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二、评选办法
评选按照《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评暂行办法》)执行。
三、评选范围
本区辖区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含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
四、时间安排
(一)有意参评的物业服务项目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物业管理科提出考评申请,并报送《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
(二)2007年1月上旬,我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确认复评项目名单,并对通过初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考评,确定拟获奖项目名单;
(三)2007年1月中旬,我局对拟获奖项目名单在有关报纸和网络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四)2007年1月下旬,我局对评选出的物业服务项目给予通报表彰,授予“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荣誉称号,并在有关报纸和网络上公示。
五、情况说明
受今年全区清理评比表彰项目的影响,原定于在今年上半年开展的物业服务项目评选表彰工作推迟到下半年进行。以后年度的物业服务项目评选表彰工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达标申报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