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人(以下简称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申请贷款日期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后一年;
(三)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备手续。
第二条 在重庆市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人,可以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参照主城区标准,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在长寿区城镇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在综合考虑其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房价格及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后,可以发放单笔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付比例不低于30%);对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配偶符合贷款条件同意参贷的,可以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付比例不低于30%)。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限额是指在综合考虑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家庭月收入、个人信用、购建房价格、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等因素后,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与受托贷款银行共同确定的每笔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限额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得超过按照抵押房屋评估价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一手房为70%、二手房为50%;
(二)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公式:
可贷额度(元)=贷款当月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30%×12(月)×贷款期限(年)。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新建商品住房不超过30年,存量房(二手房)不超过20年,且贷款申请人贷款期限与年龄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在我区城镇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性贷款且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贷款申请人,在解除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后,可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且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
第七条 申请购房支取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购房一年内先凭购房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购房支取,然后再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对贷款前已支取账存余额的贷款申请人,其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相应扣减。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不能支取贷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用所购房屋作抵押物。
第九条 在重庆主城区购买自住住房且未申请办理过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用我区城镇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在重庆主城区购房用区内房屋作担保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且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50%。
第十条在我区城镇范围内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申请人,可以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贷款,也可以在我区城镇范围内提供其它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贷款。
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一)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70%;
(二)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三)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申请预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可凭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出具的收件受理单审核每笔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并与受托贷款银行完善所有贷款手续;在办理完贷款抵押房屋的他项权登记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予以发放贷款。预办个人住房贷款的事项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购建房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的,可在购建住房一年之内凭有效证明材料(购房有效合同、产权证书、购建房缴款凭据等)办理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后委托单位办理提取。职工应出具本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和身份证,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持职工委托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支取申请书、购房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代办提取手续;提取材料经管理部审批同意办理提取,由经办人员在管理部打印的支取凭证上代为签字;管理部将提取金额以转账方式划转到单位指定账户,由购房职工到单位签字领取;经办人员应在30日内将职工本人签字领取的凭证送管理部存档。
(二)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后由职工本人直接办理提取。职工持购房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支取申请书等材料直接向管理部申请提取;经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后同意办理支取的,管理部出具提取受理单;职工凭受理单在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领取支取凭证后,到指定银行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其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的,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办理提取:
(一)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核实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出具提取证明经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审核后,将提取金额以转账方式划转到单位指定账户,再由继承人到单位签字提取。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在30日内将继承人本人签字领取的凭证送管理部存档。
(二)由继承人提供死者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死者单位对继承人身份确认证明和继承人领款承诺书,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直接申请,经管理部工作人员当面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三)由继承人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身份证明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支取。
第十四条 对委托他人代为本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受托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委托人同意代取的委托书、受托人代领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办理代为支取手续。
第十五条 对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取要件的审查、审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每年12月20日关账至12月31日期间,因全市住房公积金系统结算停止支付,停止办理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