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委 刘建民
二、建设阶段
业主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前期准备工作结束,设计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开展施工图设计,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建设阶段一般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与验线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环节。
业主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建设场地平基土石方施工招标,也可以待施工图设计出来后一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整个工程的施工招标。同时,业主也可以开始组织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工作。
2.1 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验线、人防审查、规划许可
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业主就可以申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验线、人防审查、规划许可了。这个环节原来是四个审批环节,涉及区建委四个科室: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由建管科负责办理;放线验线由放线办负责办理;人防审查由人防办负责办理;规划许可由规划科负责办理。200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合并成了一个审批环节,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由区建委建管科牵头,规划科、人防办、放线办参与,先各自按职责办理后,审批文件和材料交区建委建管科汇总送报件大厅,再区建委窗口的工作人员通知业主领取。
正因为这个环节是几个审批环节合并而成,因此该环节办理进来就比较复杂。现行的办理程序是:
业主先将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图纸及其计算书,勘察报告等资料,委托非本工程设计单位所属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须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消防设计和水、电设计等,审查原设计是否科学合理,适用规范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原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研究,并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该审查意见书是本环节非常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
然后业主持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等必备要件(详《区建委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到区行政审批报件大厅区建委窗口正式申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验线、人防审查、规划许可。区建委接件人员会将报件材料送到区建委总工办。区建委总工办首先依照分工将业主的报件分给规划科、人防办、法制科、放线办等科室初审,然后安排时间进行汇审,实现并联审批,没有原则性问题的项目,相关科室各自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交总工办汇总,则总工办送报件大厅交给业主。其间,业主须配合做好两件事:一是安排人员配合区建委放线办到施工现场放线,然后与区建委规划科的同志一起验线,如果放线验线时有问题,还要对设计作适当调整。二是按相关规定和标准缴纳建设规费,包括规划综合服务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民用建筑人防易地建设费(如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了防空地下室,以及工业建筑,则不必缴纳此费,下同)三种。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区建委所有建设类规费减免必须由业主向区建委申报,然后区建委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关申请程序、必备要件,以及区建委的审核程序、核发程序和办事时限详《重庆市长寿区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2.2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
业主项目招标内容实际上不只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如果是工业项目至少还包括设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相关内容在前面的介绍中有专门涉及,不再重复,本文也只是将其办理程序作介绍。
2.2.1 招标人(业主,或业主代理,下同)到区行政审批大厅区建委窗口领取施工招标申请表,申请施工招标和确认招标方式。
2.2.2 报送以下必备要件:
1、招标方式备案
①业主申请;
②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的证明材料;
③邀请招标备案表3份及拟邀请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只限邀请招标);
④招标公告2份或投标邀请书;
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或自行招标备案表(只限招标项目);
⑥民营企业证明文件或农民联合建房所在街镇出具的证明材料(含名单、住址等,只限直接发包)。
2、招标文件备案
①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②经审计中心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标底;
③资格预审文件及预审报告。
3、招标情况确认
①招投标情况报告(含评标报告和资格后审报告);
②评标结果公示3份;
③招标情况确认书及中标通知书6份;
④中标人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2.3 办理程序
1、直接发包
按《招标法》和《重庆市长寿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不招标的项目,经重庆市长寿区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建委,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初审,对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项目,立即确认;业主应当按要求填报直接发包备案表,对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项目于3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完备案手续。
2、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区招标办初审,对符合施工招标条件的公开招标项目,立即确认;对符合施工招标条件拟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要求填报邀请招标备案表,由区招标办初审后报送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后,对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项目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
(2)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人与区招标办一起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资格后审除外)。
(4)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并送区招标办备案(采取资格后审的,此时发布招标公告)。
(5)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6)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或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或网上答疑)。
(7)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8)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9)招标人在区有形建筑市场组织开标。
(10)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11)招标人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送区招标办备案并将中标结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区招标办办理完备案手续。
(12)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2.4 招投标时限
1、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方式备案时向区招标办备案,或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区招标办备案。
2、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区招标办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要求招标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3、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区招标办备案。
4、发布招标公告之时起至截止投标报名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日。
5、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区招标办备案。
6、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5日。
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
8、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20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20日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一般投标有效期在45日内。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招标办提交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有形市场或″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2日。
10、区招标办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向招标人发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意见书。
1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日内签订合同。
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