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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上)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6年9月22日      

    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含装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土石方(平基)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移民工程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其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阶段,有直接发包、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几种方式。为了规范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遵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进行了优化和改进,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严格管理,而对民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则由业主自主决定和选择招标投标方式。

    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国有资金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国有资金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是指在总股本当中,国有资金所占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是指在总资金当中,国有资金所占的比例为最大。本文仅就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作如下介绍。

    一、一般规定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区建委负责全区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区经贸、交通、水利、国土、农业、移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区建委负责对本行业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区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日常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区计委负责协调各部门与区建委的关系。区监察局、区检察院依法负责对区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纪律)监督。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招标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或环境限制;

    3、入园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

    4、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5、经区政府常务会决定的,采取BT模式建设的。

    (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1、经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属于消除事故隐患、防御自然灾害、改善公用设施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所急需的工程项目的;

    2、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并且原承包人仍然具备承包能力的;

    3、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4、在城镇建筑密集区域内相互毗邻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安排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同时施工,且在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具备与其毗邻的工程项目的资质条件和承包能力的;

    5、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个,经过再次招标仍然少于三个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除经批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应当公开招标。

    下列1至6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

    1、国有资金;

    2、国家融资资金;

    3、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4、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

    5、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

    6、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六)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4、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备案;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办理招标方式的备案;

    2、办理自行组织施工招标事宜(以下简称自行招标)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4、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5、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

    6、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资料;

    7、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收集要求答疑的材料并向所有的投标人发送答疑补遗(如果有);

    8、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9、标底送审后确定封顶上限;

    10、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11、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12、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公示中标结果;

    13、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4、签订施工合同,进行合同备案。

    (八)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拥有与所招标的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1)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

    (2)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

    (3)了解相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4)近三年内在所从事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

    (九)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为本文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备案期限为招标公告发布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5个工作日前。区建委对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十)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分网站″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qjsxx.com)上发布,也可以同时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十一)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程地址、计划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3、标段划分情况;

    4、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5、资格审查方式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6、其他。

    (十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文第(七)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有资金项目中,施工任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其他具有通用性能和技术标准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的方式和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审查。

    (十四)招标人将以下内容设定为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将以下内容设定为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机械设备情况、财务状况、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班子配备情况、拟选派作为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质量体系认证、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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