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因销售情况不佳或开发商将所得资金挪作他用,如开发新项目、投资其它行业等,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形成拖欠;二是部分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工程变更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迟迟不能完成工程结算,致使无法按时兑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三是一些施工企业通过低价中标或招标项目不全,实际工程结算价高于合同价,而双方未能及时达成一致意见,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四是部分入园项目和乡镇项目由于前期手续不完善或不及时报建,没有纳入建设部门监管,一旦发生拖欠,很难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存在不稳定因素。
此外,少数建筑公司、项目部管理不到位,班组长不懂法带领工人非法、恶意讨薪,致使全区节前出现多起讨薪引起的群体性文件。
二、对策
(一)实行“3项还欠办法”。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旦有举报,区建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如情况属实,责令其及时补发。按照先行垫付和优先偿还的原则,一是项目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项目业主先行垫付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是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必须优先足额偿还农民工工资;三是项目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款支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论任何原因和困难,都要按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双方先各垫付50%,待结算时一并处理。
(二)采取“5项惩治措施”。对恶意拖欠、拒不还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5项惩治措施:一是对项目业主,新开项目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国土、建设等审批手续;二是对施工企业,视情节给予限制招投标等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罚;三是对企业项目经理等各类管理人员不予发放或审验各种执业、岗位证书的处罚;四是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先评优;五是向社会公布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和个人名单,对建设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现是有意拖欠的,由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3项工作制度”。一是实行举报制度。凡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采取电话、举报信、面谈3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二是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区建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定期深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和在建工地,实地排查,现场解决问题;三是实行定期反馈制度。各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期限向区建委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大检查,本月底前完成。
(二)提高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由现行的4%提高到8%(建设单位5%,施工单位3%)。
(三)签订责任书。年初与在长寿进行房地产开发、施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签订稳定及清欠工作责任书并缴纳稳定工作保证金(一级企业5万元,二级企业4万元,三级企业3万元)。
(四)对建筑和开发企业的班组长进行上岗培训。摸清全区各工种班组长名单,对其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和法制教育。
(五)在施工现场设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由施工企业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和“五牌一图”同时取得,并在工地上悬挂。内容有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知识、投诉部门及电话。
(六)推行劳动用工合同管理。今年要将劳动用工合同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来抓,对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单位要从重处理。推行由建筑公司直接发放民工工资。
(七)深入工地进行维权法律宣传。初步考虑在办理施工许可时由区劳动部门、建委到施工现场对农民工进行维权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八)初步建立建筑劳务市场。初步建立建筑劳务市场,逐步推行建筑劳务专业分包,逐步取消 “包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