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次即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2)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3)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4)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5)不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及工程结算备案: 6)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依规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7)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9)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10)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 1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等事故不与协助解决的; 12)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规定程序进行设计: 2)没有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就设计的; 3)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 4)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 5)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 6)勘察单位拒绝参加施工验槽: 7)设计单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 8)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9)注册执业人员不服从单位统一管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执业: 10)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11)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3.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2)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不健全; 3)施工现场脏、乱、差,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 4)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5)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 6)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7)无施工组织设计或审批不合格违规施工作业的; 8)区级以上(含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不配合、不及时整改等受查处的; 9)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10)项目经理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11)采用过激行为或者组织、唆使民工采取过激行为追付民工工资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2)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自动放弃中标的; 13)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4.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要求开工的情况下,不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而实施监理: 2)恶意压价,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担监理业务: 3)不按规定配备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 4)常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不在现场实施监理的; 5)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6)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 7)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8)因监理失职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9)总监理工程师兼监建筑面积在10000m*m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超过3个: 10)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按规定审批合格,同意施工单位建设的; 11)不按规定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同意其进入下道工序的; 12)不配合或阻碍执法部门对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13)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5.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次即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2)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法定工作时间组织招标投标的; 3)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证 5)招标投标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 6)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承接业务; 7)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不在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 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 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4)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不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检测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5)无见证送样出相关报告的; 6)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8.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个人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1)私下接触投标人; 2)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3)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4)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故缺席; 5)委托他人参加评标; 6)其它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一次即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未依法取得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 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 3)必须招标的工程不依法招标或规避招标: 4)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6)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8)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9)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规指定分包: 1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1)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资金不到位要求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 12)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3)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14)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5)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6)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7)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8)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19)明显存在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严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建筑职工工资的,造成五人以上集访或导致发生其它极端行为的,发包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竣工结算的。 20)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23)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2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执业: 3)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单位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 4)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6)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7)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8)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9)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执业: 10)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1)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收取费用: 12)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或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13)注册执业人员在勘察、设计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4)涉及较大结构变更未经过施工图审查交付施工的; 15)转让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16)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3.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3)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4)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5)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或行贿行为: 6)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7)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9)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擅自施工的; 10)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阶段性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11)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2)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3)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 14)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5)当事人违规指挥和违规作业造成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6)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17)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18)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和企业: 19)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其它极端行为的: 20)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单位或评标现场: 21)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4.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3)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4)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5)超越核定的监理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6)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 7)转让监理业务: 8)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9)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10)伪造、涂改资质、岗位证书或年检记录: 11)与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2)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3)因监理失职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4)违反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15)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 16)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和企业; 17)常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理的; 18)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5.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次即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 5)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6)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7)在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8)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 9)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 10)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11)伪造、涂改资质证书或年检记录; 12)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不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13)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3)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5)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6)违法转让造价咨询业务: 7)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8)伪造、涂改年检纪录; 9)泄露标底等技术经济秘密: 10)承接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及投标报价业务: 11)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 12)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 1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14)在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费用; 15)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上岗资格;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3)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4)伪造、涂改资质证书、上岗证或年检记录: 5)出示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报告: 6)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8)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8.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一次即对个人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