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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6年2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加快我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在长寿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等单位(企业)。个人包括注册建筑师、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注册执(从)业人员、建设单位人员及评标人员(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商品混凝土力口工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各责任主体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过程中违反国家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本制度公示内容指上款所称不良行为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处理或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查实处理、定性结案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它是各单位、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事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和资质审批、年检及执(从)业资格注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经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已生效的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三)其它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或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为确认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确认责任主体)。确认责任主体主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及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告知、申诉、确认等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确认责任主体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必须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滥用职权以及对存在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七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其行为危害性轻重,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件“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种类及条款”。)
    第八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作如下处理:
    (一)建设单位:对发生不良行为记录者,1)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强制性建设法制教育培训。2)区确认责任主体根据本机关查处以及监察、检查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查处意见,记入单位(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3)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函告其主管机构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其主管机构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查处,查处结果限期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4)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知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机关,由房地产开发资质主管机关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依法给予资质处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二)本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理、建筑施工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凡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经济处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业整顿二个月(已作资质处罚的不重复处罚,以下同),停业整顿期内,不得新承接业务;凡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四次,或一般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合并累计达三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者,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经济处罚,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停业整顿期内,不得新承接业务。区确任责任主体根据本机关查处以及监察、检查机关或其他部门查处意见,记入单位(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
    (三)区外入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理、建筑施工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实验单位(企业)及相关人员:凡在区内发生的不良行为由区确任责任主体根据本机关查处以及监察、检查机关或其他部门查处意见,记入单位(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予以经济处罚,并书面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处以资质等方面的处罚,并抄送单位(企业)或个人所在单位(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本区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和检测试验人员:凡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五)区外入长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和检测试验人员:凡年度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达一次者,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建委给予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事实告知有关方面。
    第九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近2年内信用档案的有关情况。在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时,可以将不良行为记录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
    评标人员(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建设活动中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为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
    第十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载入我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形成单位、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公示时间为6—24个月。
    第十二条 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上报制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长寿区建委负责解释。
上一条: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种类及条款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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