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采发〔2007〕5号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
2007年公务车保险招标定点服务的通知
各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全区2007年至2009年公务车保险统一招标定点服务的采购工作已经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长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长寿支公司)、中国大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长寿支公司)四家保险公司中标。现将公务车保险工作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期限
(-)保险范围: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政府性公司(化工园区、晏家园区、长寿湖管委会、基础公司、重庆乐至置业公司)的公务车辆。其中,公安局系统的公务车辆的中标保险公司为人保财险长寿支公司;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粮食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局、供销社的公务车辆的中标保险公司为平安财险长寿支公司,除公检法司、教育卫生、农口单位、建委市政系统、交通系统、街镇外的其余部门单位的公务车辆的中标保险公司为太保财险长寿支公司;交通系统、建委市政局系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含二级部门购车)的公务车辆的中标保险公司为大地保险长寿支公司。
(二)有效期限
本期汽车保险定点服务(含新购或续保)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即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二、保险险种、条款及承诺
(一)本次招标险种分为以下几种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2、车身险(车辆价值)
3、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20万元)
4、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人民币5万元)
5、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车辆行驶区域在中国境内。
(二)保险公司具体保险条款及服务承诺以保险公司招标采购所承诺的条款为准,即交强险、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的基准保费按购进价值和事故时间先测算出事故时的基准价再按费率表计算基准保费,然后按交强险10%、其他四个险种30%优惠折扣进行算帐,最后算出实交保费。
三、投保流程
(一)各单位根据车辆到期时间,提前一个星期电话通知中标保险公司上门受理业务。
(二)此次招标本着节约资金,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确定了险种和保额,各投保单位在投保时不准增加险种和保额。
(三)采购单位负责落实投保资金。
(四)中标保险公司负责上门送保单,保单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双方签字生效。
(五) 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复印件和《付款委托书》(一式三份)交采购中心核实后转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结算采购款项。
四、保费结算
(一)单位按照承保公司提供的中标价格计算出保险费用,并根据费率及折扣系数审核无误后在保单上签字确认,方可办理投保手续。
(二)结算方式,为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通过采购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付费,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支付保险费用。
(三)保费应在投保前划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在工商银行长寿支行,帐户85109024928072,并注明车辆保费。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中心对承保公司送交的保单进行审核,确认手续齐全符合本次招标的各项规定、承诺的前提下,将已经落实的资金及时划转到保险公司。凡资金未落实,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本次招标的有关规定,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二)为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各单位所有公务车保险到期后,自然纳入2007年度公务车辆保险统一招标定点的中标公司保险,否则,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将严格按重庆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三)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2005年公务车辆保险招标定点服务的通知(长财库发[2005]4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