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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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街道)柔性执法“三张清单”

日期:2026-01-28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编号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情形

填表说明:1.此表用于梳理本行业领域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事项编号”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中《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中的具体事项,如“法定事项第1项”、“赋权事项第1项”,下同。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编号

处罚依据

免予处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1

对未按照规定填报或者公示信息的处罚

赋权事项

48项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填报或者公示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逾期10天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填表说明:此表用于梳理本行业领域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即: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重点对“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进行明确。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编号

处罚依据

从轻处罚依据

从轻处罚情形

1

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赋权事项

4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本项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限期内及时改正,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赋权事项

45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本项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限期内及时改正,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未造成不良影响。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赋权事项

45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本项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赋权事项

46项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本项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限期内及时改正,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未造成不良影响。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资料的处罚

赋权事项

47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第五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本项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限期内及时改正,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未造成不良影响。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备注:第1、第2项、第4项、第5“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3项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填表说明:此表用于梳理本行业领域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应当”从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在表中要对“应当”和“可以”的情形进行分类梳理,并在备注中填写具体分类情况。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事项编号

处罚依据

减轻处罚依据

减轻处罚情形

备注:第*项—第*项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项—第*项为“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填表说明:此表用于梳理本行业领域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和“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在表中要对“应当”和“可以”的情形进行分类梳理,并在备注中填写具体分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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