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需要,我府决定对长寿区桃东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重庆长寿机械总厂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长寿区桃东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重庆长寿机械总厂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以长寿区桃东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重庆长寿机械总厂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签约期限:从2024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共计3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七、现场办公地址:重庆长寿机械总厂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八、在房屋征收的同时,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九、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长寿机械总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长寿机械总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四)《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长寿府发〔2022〕52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征收范围
以长寿区桃东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重庆长寿机械总厂房屋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征收实施单位
受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工作。
(三)征收评估机构
经依法确定,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本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工作。
四、征收签约期限
以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对象
长寿区桃东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重庆长寿机械总厂征收红线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权人;具有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实际权益人。
六、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一种补偿方式。
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1.被征收房屋(住宅)预评估单价:
序号 |
房屋用途 |
房屋结构 |
建成年代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预评估单价 (元/㎡) |
备注 |
1 |
住宅 |
混合、砖混 |
90年代以前 |
划拨 |
4570 |
非成套 (不通气) |
2.被征收房屋(非住宅)预评估单价:
序号 |
房屋用途 |
房屋结构 |
建成年代 |
土地使用权 类型 |
预评估单价(元/㎡) |
备注 |
1 |
办公 |
混合、砖混 |
90年代以前 |
划拨 |
4860 |
-- |
2 |
工业及工业配套用房 |
砖木 |
90年代以前 |
划拨 |
2760 |
-- |
混合、砖混 |
90年代以前 |
划拨 |
2920 |
层高8米及以上 | ||
90年代以前 |
划拨 |
2790 |
层高8米以下 |
(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分户评估报告记载为准,分户评估报告由本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
八、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标准
(一)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标准: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发放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非住宅钥匙之日起,至受领产权调换非住宅之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1条、202条计算月数后,剩余天数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接房(受领产权调换非住宅)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知,如被征收人未按通知的时间结清价差并接房而导致接房迟延的,不增加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按照《重庆长寿机械总厂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附属设施补偿
1.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闭路)、宽带等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人的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闭路)、宽带等仅限于在相关部门独立开设户头、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用户,未在相关部门独立开设户头的不予补偿。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闭路)、宽带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
(2)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时按照《重庆长寿机械总厂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予以一次性补偿。
2.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按照《重庆长寿机械总厂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非住宅设施设备补偿
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处置。
(五)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在本项目征收补偿中,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的不给予引导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引导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和3㎡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货币奖励;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予以货币奖励。
(六)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1.提前签约奖励费的计算标准:
(1)住宅:270元/户·日;
(2)非住宅:18元/㎡·日。
2.提前签约奖励费的计算期限: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签约的不计算提前签约奖励费。
(七)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以产权户为单位,协商签约且按约定期限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的,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费的计算标准:25000元/户。
(八)搬迁补助
1.搬迁补助的计算标准:住宅:1800元/户·次;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27元/㎡·次,生产用房每户36元/㎡·次。
2.搬迁补助的支付次数: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计发一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计发两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九)临时安置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的计算标准: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每户每月12元/㎡的临时安置补助,但每户最低补助不低于800元/月,最高补助不超过1800元/月。
被征收房屋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和非住宅被征收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补助的发放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被征收住宅钥匙之日起,至受领产权调换住宅之日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1条、202条计算月数后,剩余天数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另行对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接房(受领产权调换住宅)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知,如被征收人未按通知的时间结清价差并接房导致接房迟延的,不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费。
九、未经登记建筑处理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及数量
新市街道“新市华府”10套,江南街道“江南三期”13套,渡舟街道“德瑞悦城”30套。
(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情况
产权调换房屋情况(详见附件2)。
(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建筑面积单价)
住宅:新市华府:2800元/㎡、江南三期:3200元/㎡、德瑞悦城:4100元/㎡。
十一、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和接房
(一)选房
1.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房屋并完善交房手续后,凭《房屋腾空移交凭证》到选房现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2.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移交凭证》到选房现场领取选房序号,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序号当天有效;被征收人当日领取选房序号后,未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以凭《房屋腾空移交凭证》再次领取选房序号,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3.征收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备了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拥有被征收房屋的套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套数,并结合自身的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数量选择适合的户型。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现场公示选房情况,产权调换房屋一经选定,被征收人和征收人不得随意变更。
选房现场:以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地点为准。
(二)接房
接房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通知,被征收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价差,并配合完成接房相关工作。
(三)其他事宜
由于本次产权调换房源均为住宅房源,非住宅被征收人可根据价值相等原则进行置换。非住宅被征收人书面申请住宅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征收人可根据住宅房源及被征收人安置情况统筹考虑。
十二、产权调换房屋价差结算办法
(一)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价差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另行签订协议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产权调换住宅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价差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住宅与被征收住宅价值价差结算按等价值结算,即按产权调换住宅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差结算差价。
2.产权调换非住宅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价差结算办法
产权调换住宅与被征收非住宅价值价差结算按等价值结算,即按产权调换住宅评估价值与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差结算差价。
(二)产权调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
1.产权调换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电梯房80元/㎡、非电梯房50元/㎡标准缴纳:
住宅或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折算公摊面积后)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足公摊面积后)的,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折算公摊面积后)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足公摊面积后)的,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纳,超面积部分所对应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纳,在被征收人接房时一并予以结算。
2.产权调换房屋再次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纳。
十三、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程序
(一)签订征收协议需要提供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产权人过世、离异等导致真实所有权人与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遗产继承公证书、离婚协议、离婚调解协议或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书。
2.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要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银行账号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3.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天然气使用证原件,或其他合法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如缴费发票等);有线数字电视(闭路)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如缴费发票等);水、电表安装、缴费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
5.符合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房屋产权人需提供在区政府批复确定征收项目前,本人婚姻状况、本人及配偶在长寿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材料。
(二)受委托签订征收协议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受托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签订征收协议需要的资料。
2.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不能亲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3.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委托本单位职工办理;受托人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单位职工身份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三)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交房——领取征收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交房——选房(签订按时接房承诺书)——结清差价——签订合同——接房。
十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住宅和产权调换住宅公摊系数调整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三)最低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计算后的应补偿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区县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可按照45㎡进行补偿:对不符合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四)住房政策保障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登记,并纳入保障计划;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要优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求;被征收人配租的顺序按照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的顺序实施。
(五)被征收空地的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以产权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与土地使用权面积比值(以下简称“容积比值”)小于1的,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应当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的规划容积率、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十五、争议解决
(一)评估价值异议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争议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载明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设施设备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3.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布和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布和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法律责任与监督
(一)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并仅限于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长寿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1.重庆长寿机械总厂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
准
2.重庆长寿机械总厂房屋征收置换房源明细
附件1
重庆长寿机械总厂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
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据长寿区有关部门收费标准、市场调查情况、被征收房屋整体情况,按照公平补偿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现行收费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水表 |
600元/独立户头(住宅) |
1.如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标准。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标准规定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 3.本条所指“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
电表 |
600元/独立户头(住宅) | |
天然气 |
2700元/独立户头(住宅) | |
有线数字电视(闭路) |
450元/独立户头(住宅) | |
宽带 |
300元/户 |
(二)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移装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分体空调机 |
200元/台·次 |
选择货币安置的,计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
择产权 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 |
柜式空调机 |
300元/台·次 | |
普通热水器 |
100元/台·次 |
(三)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铁条/预棍防盗网 |
150元/㎡ |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均予以一次性补偿。 |
不锈钢防盗网 |
90元/㎡ | |
封闭阳台/露台(塑钢) |
150-300元/㎡ |
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类型 |
装修标准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三档 (简装) |
房屋地面、屋顶凿平,墙壁完好平整,厨卫设施齐全,门窗完好,能用于正常生产、生活。 |
300元/m2 |
1.装饰装修补偿类型视每个自然间不同情况,综合予以判断。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3.房屋征收当事人按本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二档(中装) |
房屋地面贴砖,墙面、屋顶刷白,厨卫设施齐全,门窗包边。 |
400元/㎡ | |
一档(精装) |
房屋地面贴砖,墙面喷涂料或贴墙纸,屋顶吊顶,厨卫设施齐全,实木门。 |
500元/㎡ |
三、本补偿标准的适用
本补偿标准未包含的其他特殊情形,参照本补偿标准最相类似的情形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本补偿标准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选择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附件2
重庆长寿机械总厂房屋征收置换房源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房屋坐落 |
户型 |
建筑面积(㎡) |
1 |
新市华府 |
北城大道3333号4幢28-4 |
小户型 |
41.04 |
2 |
新市华府 |
北城大道3333号4幢29-4 |
小户型 |
41.04 |
3 |
新市华府 |
北城大道3333号4幢32-7 |
中户型 |
76.87 |
4 |
新市华府 |
北城大道3333号4幢33-7 |
中户型 |
76.98 |
5 |
新市华府 |
北城大道3333号4幢8-8 |
中户型 |
71.92 |
6 |
新市华府 |
北城大道3333号4幢9-8 |
中户型 |
71.92 |
7 |
新市华府 |
北城大道3333号4幢10-8 |
中户型 |
71.92 |
8 |
新市华府 |
北城大道3333号8幢2-5 |
大户型 |
106.63 |
9 |
新市华府 |
北城大道3333号8幢3-5 |
大户型 |
106.63 |
10 |
新市华府 |
北城大道3333号8幢4-5 |
大户型 |
106.63 |
11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5幢23-6 |
大户型 |
112.68 |
12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5幢24-6 |
大户型 |
112.68 |
13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5幢25-6 |
大户型 |
112.68 |
14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5幢26-6 |
大户型 |
112.68 |
15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2幢31-10 |
小户型 |
34.65 |
16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2幢32-10 |
小户型 |
34.65 |
17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2幢33-10 |
小户型 |
34.65 |
18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2幢34-10 |
小户型 |
34.65 |
19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2幢2-11 |
中户型 |
64.55 |
20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2幢3-11 |
中户型 |
64.55 |
21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2幢4-11 |
中户型 |
64.55 |
22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2幢22-11 |
中户型 |
64.55 |
23 |
江南三期 |
尚孝路22号2幢23-11 |
中户型 |
64.55 |
24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2 |
大户型 |
100 |
25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3-2 |
大户型 |
100 |
26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4-2 |
大户型 |
100 |
27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5-2 |
大户型 |
100 |
28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6-2 |
大户型 |
100 |
29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7-2 |
大户型 |
100 |
30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8-2 |
大户型 |
100 |
31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9-2 |
大户型 |
100 |
32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10-2 |
大户型 |
100 |
33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11-2 |
大户型 |
100 |
34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12-2 |
大户型 |
100 |
35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13-2 |
大户型 |
100 |
36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14-2 |
大户型 |
100 |
37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15-2 |
大户型 |
100 |
38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16-2 |
大户型 |
100 |
39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17-2 |
大户型 |
100 |
40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18-2 |
大户型 |
100 |
41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19-2 |
大户型 |
100 |
42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0-2 |
大户型 |
100 |
43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1-2 |
大户型 |
100 |
44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2-2 |
大户型 |
100 |
45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3-2 |
大户型 |
100 |
46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4-2 |
大户型 |
100 |
47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5-2 |
大户型 |
100 |
48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6-2 |
大户型 |
100 |
49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7-2 |
大户型 |
100 |
50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8-2 |
大户型 |
100 |
51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29-2 |
大户型 |
100 |
52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30-2 |
大户型 |
100 |
53 |
德瑞悦城 |
三好路518号3幢31-2 |
大户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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