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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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住建委发〔2022〕2号

 

经开区建管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十条措施”落实常态化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安排,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渝应急发〔2021〕32号)、《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操作流程》〔渝安办[2021〕59号)、《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宣传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21〕8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市管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质安〔2021〕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施工安全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长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长寿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并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操作流程》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寿区住房城乡建委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区管工程”)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区管工程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具体工作由区安监站负责。

第三条  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全市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拨打该电话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四条  重点举报事项如下: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建设活动的,或者将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相关作业。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在该项目上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七)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八)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九)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在未编制专项方案、未增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抢工期施工。

(十)施工现场不按照操作规程或专项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十一)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未有效制止违规行为、应现场旁站监理而未严格执行。

(十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监理方案,或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依规审查。

(十三)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消除隐患或者督促暂停现场施工。

(十四)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

(十五)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产品和技术。

(十六)施工现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程土石方(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第五条  区安监站收到“12350”移交的举报线索后,应立即核查线索,属于区管工程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属于其他部门核查的,应及时回复“12350”,请“12350”移送相关部门核查,回复情况形成记录备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外,区安监站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住房城乡建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区安委办,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六条  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区安监站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区安监站领取奖金。举报人认为不宜或者不便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领取,且在领奖期限内说明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时间。

第七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详见附件)给予奖励。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区住房城乡建委财政预算,在区安监站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细则: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行业主管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八)被举报事项属于举报人工作履职范围内的或受工作履职范围内的人授意的;

(九)其他通过信访、公开热线、公开信箱等渠道反映事项。

第十一条  区安监站应整理完善举报案件相关文书资料,并按“一案一档”结案归档;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12350”。

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管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部有奖举报或有奖找隐患等系列活动,在工作场所张贴相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清单,并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发动广大一线工人广泛参与。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建设活动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奖励1000元)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奖励500元)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奖励500元)

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奖励500元)

五、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相关作业。(奖励500元)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在该项目上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奖励500元)

七、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奖励300元)

八、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奖励1000元)

九、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在未编制专项方案、未增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抢工期施工。(奖励500元)

十、施工现场不按照操作规程或专项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奖励1000元)

十一、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未有效制止违规行为、应现场旁站监理而未严格执行。(奖励500元)

十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监理方案,或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依规审查。(奖励1000元)

十三、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消除隐患或者督促暂停现场施工。(奖励500元)

十四、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奖励500元) .

十五、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产品和技术。(奖励500元)

十六、施工现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工程土石方(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奖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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