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听证及处罚告知书-林某强
林*强(重庆佳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长寿)应急现记〔2026〕41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长寿)应急责改〔2026〕41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长)应急现决〔2026〕1号〕和现场隐患照片等相关违法证据,拟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程序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应急罚告〔2026〕0400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应急执法听告〔2026〕04004-1号)。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向你送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通知书》((长)应急询〔2026〕001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向本行政机关提供详细住址及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有权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及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及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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