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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1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3-24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标 题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5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1

法定代表人:涂庆,局长

第三人: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游忠洪,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923日作出的长寿公(长寿湖)行罚决字〔202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112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126日依法中止审理。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324日恢复本案审理。申请人于2022324日向本机关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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