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1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 标 题 ]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59号 |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涂庆,局长
第三人: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游忠洪,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长寿公(长寿湖)行罚决字〔202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中止审理。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恢复本案审理。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机关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