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10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8 | ||||
[ 标 题 ]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43号 |
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朋,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何一波,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长寿公(洪湖)行罚决字〔202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机关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