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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1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标 题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43号

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朋,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

法定代表人:何一波,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726日作出的长寿公(洪湖罚决字〔2021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8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920日向本机关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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