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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1〕37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桃源大道1

法定代表人:何一波,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728日作出的长寿公(晏家)强戒决字〔202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86日收悉。因该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收悉复议申请当日向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释明,申请人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930日通知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内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需要赡养两个老人和抚养两个孩子,不得不外出务工,故两个月未到社区报到,但未违反社区戒毒三个月不报到将被强制戒毒二年隔离的规定。申请人是和两个辅警聊天中一起去到派出所做的毛发检测,并非被抓捕到派出所。申请人毛发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是因为给长寿区桃花所民警做内应,由于喝酒后口干喝了有味道的水,应当是水里含有冰毒成分,所以毛发检测呈阳性,但申请人并未吸毒。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4年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又于20201111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当日被依法认定为吸毒成瘾,并于同年1119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期限为20201119日至20231118日。

20217151030分许,晏家派出所民警在长寿区晏家七期广场开展社区工作时,发现未按时接受检测的社区戒毒的申请人,于是口头将申请人传唤回派出所,经对其尿液检测呈阴性。对申请人毛发进行提取,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而申请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其行为已构成吸食毒品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被申请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728日依法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综上,申请人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1715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晏家派出所民警工作时发现社区戒毒期间未按时接受检测的申请人,并口头传唤晏家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因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办案单位晏家派出所审批决定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同日,办案民警提取申请人的尿液和从发根截取3cm毛发进行检测。经现场检测,申请人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阴性、吗啡(海洛因)阴性;毛发呈K粉阴性,吗啡可疑,冰毒阳性。为了查明案情,办案单位依法委托聘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申请人毛发进行鉴定。当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1理化E鉴字第1024号),载明甲基苯丙胺的检出限为0.2ng/mg,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1716日,办案单位通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拟对其吸食毒品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申请人拒绝签字,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长寿公(晏家)行罚决字202138《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已构成吸毒,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行政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申请人家属。

2021722日,办案单位通过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申请人陈述申辩称其在外面吃饭喝酒可能被别人在饭或酒里加入了冰毒和麻古。2021723日,办案单位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制作复核意见书,因申请人对其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未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认定申请人吸食了毒品。

2021728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1728日至2023727日),并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2021730日,被申请人在将申请人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家属,申请人拒签决定书

另查明,20141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吸食毒品和赌博的行为作出长公(行)决字20145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202011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行为作出长寿公(晏家)行罚决字202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长寿公(晏家)毒瘾认字202029《吸毒成瘾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20201119被申请人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长寿公(晏家)社戒决字20208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决定责令申请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201119日至20231118日)。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提取检测照片、辨认尿液检测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检材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法医毒化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毛发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复核意见书、《决定书》、送达回执、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责。

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九条……甲基苯丙胺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2纳克/毫克,实际检测含量值在阈值以上的,认定检测结果呈阳性”、第十条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及第十一条“本规范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规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申请人毛发样品甲基苯丙胺的检出限为0.2ng/mg,鉴定意见为检出甲基苯丙胺,足以认定申请人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即2021715日之前的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

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规定,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摄入毒品,被申请人由此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在期限内通知申请人的家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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