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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 标 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2〕53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8

法定代表人:余建,主任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20221130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举报长寿区人民医院违规对吴某某进行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症)确诊诊断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21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刘某某进行释明,申请人刘某某将本案被申请人由卫生执法支队变更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寿区卫健委)。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我于2022109日到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书面投诉举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9条及《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规定,在该医院无精神科、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无精神科执业医生、护士,没有患者和近亲属知情同意下,违背患者意愿,不经法律和规范规定的检查和程序,违法对患者吴某某进行了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症)的确诊诊断,侵犯了吴某某的合法权益。在多次与医院沟通无果后,我举报并要求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根据长寿区卫健委权力事项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对该医院及有关人员查处,但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却故意用预防和干预混淆确诊行为,包庇查处对象,乱回复。

被申请人称: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尔茨海默病预防与干预核心信息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19738号)文件,老年人若出现阿尔茨海默病早期迹象,家人应当及时陪同到综合医院的老年病科、神经内科、精神/心理科、记忆门诊或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就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中亦提到,阿尔茨海默病的专科指导医生包括了精神科医生及神经科医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是长寿区域内学科体系最为全面的综合性三甲医院,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诊疗科目有神经内科专业、老年病专业、精神科等。因此,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具备对阿尔茨海默症的诊断资质,取得资质就代表该院相关设备设施等均符合要求。而医生唐某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脊柱、创伤外科副主任医师,医师龙某为康复医学科主治医师,医师刘某某为康复医学科执业医师,三人均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22129日,患者吴某某因病入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脊柱、创伤外科申请神经内科会诊,神经内科依据患者家属自述吴某某患有老年痴呆既往史(患者女儿黎某某签名确认)、临床表现、查体并结合头颅CT、头颅MRI等辅助检查,经综合评估作出了老年痴呆的会诊意见;2022225日,患者吴某某入住康复医学科,医师龙某、刘某某经查阅2022129日其入住脊柱、创伤外科病历,其出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神经内科会诊),因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症)为不可逆的进行性发展的神经退行性疾病,故康复医学科2名医生在诊断中延续了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症)的诊断。我委认为,脊柱、创伤外科是经神经内科会诊综合评估后作出的诊断意见,康复医学科是调取吴某某入住脊柱、创伤外科病历(神经内科会诊),因阿尔茨海默症不可逆进行性发展特点,根据出院诊断延续了阿尔茨海默症的诊断,故3名医生不存在超范围执业。

20221130日,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122日签收。经审查发现,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不具有回复主体资格,该支队已于2022126日自行撤销该《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2109日,申请人刘某某向被申请人长寿区卫健委书面投诉举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及该医院医师唐某、龙某、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在该医院无精神科、无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不具有完善设施、设备及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下,违规对吴某某进行老年痴呆(阿尔兹海默症)确诊诊断,求被申请人长寿区卫健委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及医师唐某、龙某、刘某某依法查处并书面回复。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于同日予以登记处理该投诉举报,期间调取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患者吴某某的住院病历,对医师唐某、龙某、刘某某、汪某、费某、鲁某某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1130日,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有神经内科专业、老年病专业、精神科,该医院具备阿尔茨海默症诊断资质,相关设备设施符合要求;医师唐某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脊柱、创伤外科副主任医师,医师龙某为康复医学科主治医师,医师刘某某为康复医学科执业医师,三人均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22129日患者吴某某因病入院,脊柱、创伤外科申请神经内科会诊,神经内科根据患者家属自述吴某某患有老年痴呆既往病史(患者女儿黎某某签名确认)、临床表现、查体并结合头颅CT、头颅MRI等辅助检查,经综合评估作出了老年痴呆的会诊意见;2022225日,吴某某入住康复医学科,医师龙某、刘某某经查阅2022129日其入住脊柱、创伤外科病历,其出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经神经内科会诊),因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症)为不可逆的进行性发展的神经退行性疾病,故康复科2名医生在诊断中延续了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症)的诊断。2022122日,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向申请人刘某某送达《回复》。申请人刘某某收悉该《回复》后不服,于2022126日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同时查明,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于2022126日作出《关于撤销刘某某举报回复的通知》,以该支队不具备回复的主体资格为由撤销了《回复》,该通知于20221212日向申请人刘某某邮寄送达。

另查明,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为长寿区卫健委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为以长寿区卫健委的名义,统一行使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上述事实有《举报投诉》两份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单、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吴某某)、询问笔录六份(唐某、龙某、刘某某、汪某、费某、鲁某某)、《回复》、《关于撤销刘某某举报回复的通知》及邮件查询信息、长委编发〔202072号《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行政复议释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针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师的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被申请人长寿区卫健委为本辖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刘某某投诉举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及该医院医师违规诊疗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及答复的法定职权,而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作为长寿区卫健委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案涉《回复》系超越职权,应予撤销。鉴于行政复议期间,长寿区卫生执法支队已自行撤销了《回复》,本案已无可撤销的具体内容,故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长寿区卫健委针对申请人刘某某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处理回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1130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举报长寿区人民医院违规对吴某某进行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症)确诊诊断的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对申请人刘某某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处理并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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