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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3XA/2023-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9-16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长寿府行复〔2022〕42号

日期:2023-06-28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7

法定代表人:唐克,主任

申请人张某不服原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298日收悉

经审查,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312日批准申请人张某退休,后原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制发申请人张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2020410日,原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经批准更名为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承担全区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申请人张某称其在20133办理退休时后几个月获取了案涉《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因其没有质疑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问题,故一直未看内容,直至202234月了解到其与身边情况类似的朋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较大,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重新获取了《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以及相应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对此有异议。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备注处载明“如您对本表计算的结果不服,可在收到本表之日起60日内向我单位申请复查或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从收到本表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原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张某救济途径和期限,至申请人张某于20229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60日的期限,申请人张某称其未看《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内容不属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事由,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另,原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于2013年作出案涉《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提出要求撤销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的行政复议申请也已超过五年期限,亦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于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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