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729354M/2021-00103 | [ 发文字号 ] | 长扶办发〔2021〕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8 |
重庆市长寿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度脱贫人口“巩固脱贫保”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原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精准脱贫保”调整为“巩固脱贫保”。根据市扶贫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巩固脱贫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区政府批示(收文办字〔2020〕4324号)要求,我办已为全区脱贫人口购买“巩固脱贫保”。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2020年12月底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所有脱贫人口。
二、主要险种及赔付责任
(一)小额意外保险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给付保险金,最高5万元;因意外伤害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5000元。
(二)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参保人员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后(以上四项政策为保险报销前置条件),扣除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总费用(含医保目录内、外)10%的部分后,由保险公司予以全额报销,起付线标准为1000元(相对免赔额为1000元,大于或等于1000元纳入赔付)。对参保人员因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后,扣除参保人员个人最多自付总费用(含医保目录内、外)的20%的部分后,由保险公司参保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予以全额报销,无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赔付不超过50万元。
(三)疾病身故保险
参保人员因疾病身故,给予1000元的疾病身故保险金赔付。
(四)贫困学生重大疾病保险
参保人员家庭中年龄在3-22(含)岁在校学生首次确诊患以下重大疾病的,由保险机构给予1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赔付。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良性脑肿瘤;(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8)脊髓灰质炎症;(9)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10)严重川崎氏病;(11)重症肌无力;(12)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3)双目失明;(14)瘫痪;(15)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五)农房保险
参保人员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含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保险协议责任范围的倒塌或损毁,依照保险协议采取差异化赔付限额给予赔付。其中:竹草屋(1万元),土坯屋(2.5万元),砖(石)木结构(3.5万元),钢筋混凝土(6万元)。
三、参保费用及保险期限
参保费130元/人/年,由区扶贫办统一支付。参保时间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四、赔付方式
保险责任发生后,由各街镇工作人员及时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敦促保险公司及时理赔。
五、保险公司联系方式
“巩固脱贫保”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区分公司承保,联系人:谢濒锋(联系电话:15826103182)。
重庆市长寿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