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85XN/2021-00072 | [ 发文字号 ] | 长民政〔2016〕1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6-01-27 | [ 发布日期 ] | 2016-02-08 |
重庆市长寿区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长寿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长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长寿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重庆市长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已有半年,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认可。根据我区工作实际,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长民政〔2015〕235 号文件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补贴发放方式:每月发放改为每季度发放。
二、补贴享受时间:当月符合条件的对象,从次月起开始享受。
三、资料报送时间:每月20日前报送资料改为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送资料。
四、资料报送质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报送的纸质资料要按文件要求先审核、盖章后上报,且纸质件和电子版必须按时上报,不得拖延。
五、加强动态管理: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晚从下季度起停发其补贴,并在报送以上资料时,一并报送停发对象的有关信息情况表。
六、本通知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老龄办负责解释。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长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