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85XN/2024-00053 | [ 发文字号 ] | 长民政罚(2024)第5号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6 | 
关于长民政罚(202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敬老院)信息的公示
|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 |||||||||
| 关于长民政罚(2024)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敬老院)信息的公示 | |||||||||
| 序号 | 决定文号 | 案由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论 | 决定日期 | 执法类别 | 备注 | 
| 1 | 长民政罚(2024)第5号 | 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 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敬老院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500元 | 2024.7.29 | 行政处罚 | 简易程序处罚 | 
| 说明: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专栏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执法结果信息公示有特别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须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4.监督方式及电话: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办公室,023-40244331。 | |||||||||

 
                
                
 
 

 渝公网安备5001150200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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