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2-00045 | [ 发文字号 ] | 长财会处罚〔2022〕6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4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7 |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财会处罚〔2022〕6号)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姓名:廖*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岭路**号*幢*-*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4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关于申请取消移动体检车(含车载设备)招标结果的函》,其称因中标供应商重庆卓龙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如实响应,且不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证明等文件,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经我局调查发现你于2022年5月23日参加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移动体检车(含车载设备)(第三次)(项目号:CSQ22A00010)公开招标采购评审,你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长寿支行,账号:50001123600050007406)。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