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1-00122 | [ 发文字号 ] | 长财会处罚〔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1-06-18 |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财会处罚〔2021〕2号)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姓名:江西丁江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电话:150*****971
当事人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三阳集乡正阳路22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参加长寿区人民医院医疗用水供水供应系统采购(长公资采〔2021〕1010号)。我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ISO13485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涉嫌造假。通过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平台:你公司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广州美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5月18日,而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5月18日,并且证书编号不一致。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且书面来函说明情况,承认投标文件出现虚假材料。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1909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长寿支行,账号50001123600050007406)。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