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999J/2021-00023 | [ 发文字号 ] | 长财会处罚〔2020〕3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0-07-30 |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财会处罚〔2020〕3号)
一、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电话:189*****120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号棕榈泉*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于2020年4月8日参加长寿湖铁人三项赛组织服务采购(长公资采〔2020〕1011)评标工作,并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参与此项投标的上海大铁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经调查发现你对部分评分事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投标人业绩(10分),要求10个不同业绩(提供合同及原件备查),每一个业绩得1分。中标人山东森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7个合同(6个完整合同,一个内容缺失的合同),而你给该公司打了满分10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和2020年7月17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补正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对上述违法事实和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鉴于你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态度诚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长寿支行,账号50001123600050007406)。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