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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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99J/2022-00065 [ 发文字号 ] 长财办〔2022〕3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08-30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按照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统一要求,结合我实际,我们形成了《重庆市长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2826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市级、区级财政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保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明确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分为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市级补贴险种)区级地方自主险种。

第五条补贴险种。

(一)中央补贴险种。

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油菜、大豆、马铃薯、主粮作物(稻谷、玉米)制种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生产成本保险;

3.林业:公益林、商品林等再植成本保险。

(二)市级补贴险种。

1.柑橘成本保险、生猪收益保险,以及稻谷、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2.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每个区县不超过5个险种;

3.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险种。

(三)区级补贴险种。

1.一村一品产业发展保险;

2.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发展特点,区财政确定的但未纳入市级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险种。

第六条中央和市级补贴比例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比例详见下表。

表:补贴险种保费承担比例表

险种

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

市级

农户

一、中央补贴险种





种植业

45%

30%

10

15

养殖业(奶牛除外

50%

20%

10%

20%

公益林

50%

30%

20%

商品林

30%

25%

15%

30%

二、市级补贴险种





柑橘成本保险

50%

20%

30%

生猪收益保险

40%

30%

30%

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50%

30%

20%

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1:生态渔业保险

40%

30%

30%

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2:柑橘收益保险


40%

30%

30%

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3:蛋鸡养殖保险


40%

30%

30%

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4:鸡蛋期货保险


40%

30%

30%

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5:长寿湖渔业保险


40%

30%

30%

三、区级补贴险种





一村一品产业发展保险



100%


备注:纳入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产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整。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新增区级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三章  保险水平及费率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严格控制经营成本,确保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对纳入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根据地域风险差异、历史赔付情况、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在充分听取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承保机构、农户代表和财政部重庆监管局意见基础上拟订。以下作为参考,具体以承保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为准。

表: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情况表



单位:元亩、元

险种

保险金额

费率

保费

一、中央补贴险种




(一)种植业




1.稻谷

600

6%

36

2.小麦

600

6%

36

3.玉米

600

6%

36

4.油菜

600

5%

30

5.大豆

500

5%

25

6.马铃薯

600

5%

30

7.稻谷制种

2000

8%

160

8.玉米制种

2000

8%

160

(二)养殖业




9.能繁母猪

2000

6%

120

10.育肥猪

1000

6%

60

11.奶牛

15000

5%

750

(三)林业




12.公益林

800

1.25

1

13.商品林

800

3

2.4

二、市级补贴险种




14.柑橘成本保险

1000

2%

20

15.生猪收益保险

1400

5.5%

77

16.稻谷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500

2.7%

13.5

17.玉米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500

2.7%

13.5

18.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

640

4%

25.6

19.生态渔业保险

4000

5%

200

20.柑橘收益保险

2000

5%

100

21.蛋鸡养殖保险

20

6%

1.2

22.鸡蛋期货保险

8000-10000

3.5-5%

400

23.长寿湖渔业保险

800

3%

24

三、区级补贴险种




24.一村一品产业保险

1500-2000

5%

75-100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涵盖我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同时可稳步探索将价格、产量、气象等变动因素作为保险责任。

鼓励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可提供一定的补贴。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中央、市级、区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其中,对市级补贴险种的保单不需单独载明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十承保机构参考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水平。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区级财政将根据全年参保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区级年初预算下达资金,在年末存在结余的,将统一收回区财政。

第十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保机构签订保单后,应当按季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镇等相关部门补贴险种参保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区财政在审核保费补贴资金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承保机构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和资金拨付申请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申请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提交到区财政的,书面说明。区财政将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年度终了时,全面、准确地向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编制上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当年保费补贴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和使用、补贴标准及范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障措施、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和相关表格(附件2)。区财政局汇总分析后报市财政局。

同时,区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4)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上年度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以及相关表格等

十九行业主管部门、承保公司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于每年630日之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将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于每年73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财政根据上年度投保情况,结合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结果等,与行业主管部门清理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同时及时下达当年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二十区财政根据中央、市级财政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第二十财政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将纳入中央、市级、区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险种,在市级遴选的承保机构确定名单中进行遴选,积极落实市财政局关于机构数量的规定。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二十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同时,应于每年531日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送财政局。

第二十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保费及其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二十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局。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工作举措、机构网点建设、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关表格(附件5)。

第二十承保机构可建立协保员管理制度,按流程设立、公示、聘请、培训协保员,指导协保员开展相关工作。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使用的通知》(渝财金〔20216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补贴险种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二十八承保机构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街镇,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公开透明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九区财政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全面掌握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条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重庆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渝财金〔202174号)要求,每年对承保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得分与其承保资格相挂钩。对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评定等次为“基本合格”或单次绩效评价评定等次为“不合格”的,取消该承保机构在本辖区内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其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业务,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在已遴选出的其它承保机构承担。

第三十区财政将建立健全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联合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保费补贴工作对存在挤占、挪用保费补贴资金,及拖欠承保机构申请的,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督办。

第三十区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承保机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个人或单位(组织)虚构、虚增保险标的,以及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等各类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十三条对于有关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将会同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承保机构存在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视情况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一定年度财政补贴险种业务资格。

第三十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对未纳入本实施细则补贴险种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区级本级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对纳入本实施细则的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已在2022年签单生效的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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